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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臨床評價百科 >>醫療器械法規 >>指導原則 >> 【指導原則】中心靜脈導管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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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原則】中心靜脈導管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第14號)

    中心靜脈導管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幫助和指導申請人對中心靜脈導管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進行準備,以滿足技術審評的基本要求。同時有助于審評機構對該類產品進行科學規范的審評,提高審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本指導原則是對中心靜脈導管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申請人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中心靜脈導管(以下簡稱導管)是指可經由頸內靜脈、股靜脈或鎖骨下靜脈插入中心靜脈系統,用于血液凈化、液體輸注、抽取血樣、測量中心靜脈壓的血管內導管。根據置管方式可分為隧道式和非隧道式,根據產品結構可分為單腔、雙腔、三腔等。根據其用途可分為血液凈化用導管和輸液用導管,其中前者包括血液透析、透析濾過等血液凈化用導管,后者包括輸液、測壓等用途導管。由于兩者在適用范圍、適用人群、檢測、臨床評價方法等各方面均不相同,是兩個不同的產品,應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進行申報注冊。

    本指導原則中提及的中心靜脈導管是不包括經外周穿刺的中心靜脈導管(PICC)及帶有植入式輸液港的中心靜脈導管,且僅針對導管部分,不包括導管配合用其他附件,如導絲、穿刺針、注射器、敷料等。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1.概述

    1)申報產品管理類別:類。

    2)產品名稱:申請人應根據醫療器械命名的有關規定進行命名,并詳細描述產品名稱的確定依據。依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建議使用中心靜脈導管作為產品名稱核心詞匯。對于具有特殊功能的,可適當增加前綴關鍵詞,但不應使用未體現任何技術特點、存在歧義或誤導性、商業性的描述內容。

    2.產品描述

    產品描述應全面、詳細,至少應包括申報產品名稱、產品組件、預期用途、技術性能指標及其制定依據,以及產品的其它詳細特征等內容。產品結構應提供結構示意圖。列出產品各組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添加劑、單體、引發劑、助劑、粘合劑、著色劑等)名稱,至少應包括:每個材料的通用名稱與準確的化學名稱、商品名/材料代號、化學結構式、純度、組成比例。建議以列表方式列出。

    3.規格型號

    說明產品的規格型號及劃分依據,明確各規格型號的區別?刹捎脤Ρ缺韺Σ煌幐裥吞柕慕Y構組成、性能指標加以描述。

    4.包裝說明

    提供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最初包裝的信息。

    5.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1)適用范圍:應當明確產品的適用范圍,包括預期的使用時間、使用部位。

    2)適用人群:目標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兒童、新生兒),患者選擇標準的信息,以及使用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

    3)禁忌證(如適用):應當明確說明該器械不適宜的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

    6.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申請人應綜述該類產品國內外研究及臨床使用現狀及發展趨勢。列表比較說明本次申報產品與已上市同類及前代產品(如有)的相同點和不同點,比較的項目應包括產品名稱、原材料、涂層(如適用)、結構、性能指標、適用范圍、生產工藝、滅菌方式、有效期、已上市國家等(建議以列表方式列出),以及相對于市場上同類常規產品在技術、設計和應用方面的比較與相關資料。

    7.原材料控制

    原材料應包括產品各部分組成的材料,可能包括管體、接頭、涂層等。應明確產品原材料的化學名稱、商品名/材料代號、CAS號(如適用)、純度(如適用)、分子式/化學結構式、符合的標準等基本信息,建議以列表的形式提供。

    說明原材料的選擇依據,起始材料及來源,建議盡量選用已有相關人類臨床應用史的原材料。原材料應具有穩定的供貨渠道以保證產品質量,需提供原材料生產廠家的資質證明及外購協議。應明確所用原材料的質控標準,提交原材料符合相應標準的性能驗證報告。

    原材料應進行質量控制,明確每種原材料組分(包括添加劑、潤滑劑、粘結劑或其他添加物,如著色劑、標記物等)及含量信息。原材料應符合相關材料標準如YY/T 0242-2007《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專用料》、YY/T 0114-2008《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專用料》、YY/T 0806-2010《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及其他醫療器械用聚碳酸酯專用料》、GB/T 12672-2009《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YY 0334-2002《硅橡膠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等(注:本指導原則中標準適用最新版本,下同),提供滿足上述標準項目的檢測報告。

    對于首次應用于醫療器械的新材料,應提供該材料適合用于人體預期使用用途、使用部位及安全性的相關研究資料。

    如產品中含有動物源性材料,還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1)動物的種屬、地理來源、年齡、取材部位(組織的類型和解剖來源)、動物及取材組織健康狀況的具體描述;

    2)對于常規定點飼養的動物種類,提供申請人與動物定點飼養單位簽訂的長期供貨協議及飼養單位的資質證明;如果涉及中間商,應提供所有中間商的有關供貨協議及資質證明;

    3)對于常規定點屠宰的動物種類,提供申請人(或動物源性材料供應商)與屠宰單位簽訂的合同及屠宰單位的資格證明;

    4)所取材動物的檢疫/防疫證明性資料,在我國一般包括動物檢疫合格證、動物防疫合格證、對動物進行防疫接種的獸醫衛生合格證等;

    5)申請人對保存每一批動物可追溯性文件(該文件中至少需包括:該產品所用動物的地理來源、取材部位、動物的可追溯性標識、動物飼養、檢疫、屠宰及加工方面的情況)的承諾。

    注:這里提到的批是指在同一環境中飼養、檢疫、屠宰或加工的一組動物。

    對于動物來源的肝素,還需提供多硫酸軟骨素(OSCS)含量、純度等。

    (二)研究資料

    至少應包含如下內容: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等。

    1)物理性能研究

    至少包括產品外觀、射線可探測性、規格與直徑、流速、耐腐蝕性、長度、管腔標識、公稱尺寸標識、座、側孔、動力注射、峰值拉力、無泄漏、末端頭端、微粒污染等。

    2)化學性能研究

    應包括還原物質、重金屬、酸堿度、蒸發殘渣和環氧乙烷殘留量(如適用)、紫外吸光度等要求。如生產工藝中使用粘合劑、溶劑(如適用)等對人體有潛在毒性的物質,應進行殘留量檢測,其中指標、試驗方法明確并需對其進行常規控制的物質,應列入技術要求。

    3)無菌

    4)熱原、內毒素

    5)涂層特性或藥物浸漬特性

    如產品帶有涂層,應補充涂層相應要求,列明涂層化學成分、純度和比例信息。提供涂層定性、定量分析、釋放性能(如含藥物的涂層等)、使用性能評價(如親水性涂層潤滑性能)、脫落率(如適用)和安全性評價等文件。若涂層中包含藥物,需提供藥物在生產國或我國藥品注冊證,并對藥物安全性進行研究。應至少包括:藥物名稱、劑量、劑型信息;藥物與器械材料的兼容性;給藥途徑、給藥劑量、藥物劑型、藥物貯存條件若發生改變,對人體所產生的影響等。若涂層中包含來源于動物成分的物質,還需提供相關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質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

    若產品帶有抗菌物質或進行了具有抗菌效果的工藝處理,申請人應對其抗菌性能開展研究。應進行體外試驗和體內試驗以對產品的抗菌作用機理、安全性、有效性進行初步評價。由于各個產品的材料、組成、作用機理不同,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特點進行試驗設計。

    對于申請人采用新材料制造的產品以及具有其它特殊性能的產品,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制定相應的性能要求,設計驗證該項特殊性能的試驗方法,闡明試驗方法的來源或提供方法學驗證資料。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根據產品與人體接觸部位、接觸方式及接觸時間,按GB/T 16886.1標準的規定要求進行評價并提交資料,本導管屬于長期外部接入循環血液產品,企業應根據其接觸時間提交相應的生物學試驗資料的支持。

    3.生物安全性研究

    如產品中含有動物源性材料,應按照動物源產品提交相關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應提供生產過程中滅活和去除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工藝過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驗證數據或相關資料,提供清除(或降低)動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工藝過程的描述、質量控制指標與驗證性實驗數據或相關資料。

    4.滅菌工藝研究

    1)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其選擇依據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導管的無菌保證水平(SAL)應達到1×106。

    2)殘留毒性: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如環氧乙烷滅菌,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資料。

    5.產品貨架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1)貨架有效期

    貨架有效期包括產品有效期和包裝有效期。產品有效期驗證可采用實時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實時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夠反映產品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實際穩定性要求的方法,應遵循極限試驗和過載試驗原則。加速老化研究試驗的具體要求可參考ASTM F1980YY/T 0681.1)。

    對于包裝的有效期驗證,建議申請人提交在選擇恰當的材料和包裝結構合格后的最終成品包裝的初始完整性和維持完整性的檢測結果。在進行加速老化試驗研究時應注意:產品選擇的環境條件的老化機制應與宣稱的運輸儲存條件真實下發生產品老化的機制相匹配一致。對于在加速老化研究中可能導致產品變性而不適于選擇加速老化試驗方法研究其包裝的有效期驗證,應以實時老化方法測定和驗證。

    2)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產品包裝驗證可依據有關國內、國際標準進行(如GB/T 19633、ISO 11607、ASTM D-4169等),提交產品的包裝驗證報告。

    6.再循環率(僅針對血液凈化用中心靜脈導管)

    臨床治療過程中,部分凈化后血液會再次回到體外循環管路的入口,即血液從靜脈端向動脈端逆向流動,這部分凈化過的逆流血流量構成了通路再循環。血管通路的再循環不僅影響透析效果而且干擾對于透析充分性的評估。對于血管通路再循環的測定、評價、以及應用可以指導臨床醫生對于不同透析患者進行處方個體化的制定以及測量血管功能不良、增強透析效果等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申請人應對所申報產品正接及反接情況下的再循環率進行研究,并提交相應的研究資料(包括方法學),再循環率的研究結論及研究方法應在說明書中標明。

    7.可瀝濾物安全性研究

    如產品中含有對人體有潛在毒性的可溶出物(例如產品與血液直接接觸部件所含有的色素、增塑劑),單體(如聚氨酯材料中的異氰酸酯類單體),或其反應產物、降解產物等,應提供其毒性分析及殘留量檢測,以及相應的安全性評價。

    安全性評價應提供可允許限量建立的依據,殘留量檢測應提供方法學的驗證報告,方法學驗證內容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中《藥品質量標準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

    8.其他資料

    結合申報產品的特點,提交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三)生產制造信息

    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加工工藝,注明關鍵工藝和特殊工藝,并闡明其過程控制點及控制參數。對生產工藝的可控性、穩定性應進行確認。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同分異構體等)的控制情況。

    若生產過程涉及動物源性成分,應提供相應的病毒/病原體/免疫原性控制指標,控制指標的制定依據及方法、驗證等相關數據技術資料。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四)產品的風險分析資料

    按照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標準的要求,對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實施風險管理。申請人在產品注冊上市前,應對風險管理過程進行評審。評審應至少確保:風險管理計劃已被適當地實施;綜合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已有適當方法獲得相關生產和生產后信息。評審結果應形成風險管理報告。風險管理資料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的特征問題清單

    企業應參考YY/T 0316附錄C的要求判定醫療器械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問題,但識別風險的來源并不局限于此。申請人應對該類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信息來源需要具體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徑:類似產品的投訴/抱怨數據、醫學文獻、實驗室檢測、動物試驗數據、產品標簽標識、專家觀點等。對于風險識別信息的來源企業應具體說明,并提交有關支持文件或文獻。

    2.產品有關危害的清單

    申請人應詳細列出與產品有關的已知和可預見危害的清單,以及對每個危害如何造成損害的分析(包括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生的損害)。

    申請人應指出擬申報產品所特有的任何額外風險,說明風險分析的方法。已識別的風險應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a.原材料的生物學和化學危害:

    材料或材料來源變化

    原材料純度

    材料的生物相容性和可降解性能

    b.生產加工過程可能產生的危害:

    污染

    添加劑、助劑、輔劑的殘留

    病毒滅活

    工藝用水

    生產環境潔凈度

    熱原

    內毒素

    c.產品使用風險因素:

    選擇與使用不當

    護理

    感染

    導管血栓

    靜脈血栓形成或狹窄

    皮下隧道感染

    主要血管損傷

    d.滅菌過程可能產生的危害:

    滅菌方式對產品不適宜,滅菌不完全等

    e.不正確使用產生的危害:

    未按照說明書中操作方法操作,使用過程中損傷導管等

    f.產品包裝可能產生的危害:

    包裝破損、標識不清等

    申請人應對所識別的風險提出具體的降低風險的措施。降低所申報產品的風險應依據YY/T 0316要求依次從設計、保護、說明書進行考慮。

    申請人應在產品生命全周期中對風險進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申請人可通過產品設計控制、產品原材料選擇、產品技術性能指標的制定、動物試驗、臨床試驗、正確的標簽標識、滅菌等多項措施以降低風險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上述內容。

    (五)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結合產品的技術特征和臨床使用情況來編制確定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技術要求。產品技術要求中應明確規格型號及其劃分的說明、產品性能指標及試驗方法等),建議提供產品示意圖。產品技術要求中的內容引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中國藥典》的,應保證其適用性,并注明相應標準的編號、年號及《中國藥典》的版本號。制定導管技術要求的常用參考標準如下:

    YY 0285.1 《一次性使用無菌血管內導管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YY 0285.3 《一次性使用無菌血管內導管第三部分:中心靜脈導管》

    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

    GB/T 14233.1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GB/T 14233.2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2部分:生物試驗方法》

    GB/T 1962.1 《注射器、注射針及其他醫療器械6%(魯爾)圓錐接頭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962.2 《注射器、注射針及其他醫療器械6%(魯爾)圓錐接頭第2部分:鎖定接頭》

    GB 8368 《一次性使用輸液器重力輸液式》

    對宣稱的所有其他技術參數和功能,均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予以規定。

    若為動物源性原材料,應明確規定動物種屬、來源、年齡及取材部位。

    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內容:

    1.物理性能

    外表面、尺寸(如外徑、有效長度)、耐腐蝕性、峰值拉力、座、流量、無泄露、動力注射(如適用)、側孔、末端頭端、距離標識、管腔標識、導管夾配合性、微粒污染等。

    2.化學性能

    重金屬離子、化學物殘留、紫外吸光度、還原物質、酸堿度、蒸發殘渣、色澤等,環氧乙烷滅菌產品需對環氧乙烷殘留量進行要求;如帶有涂層或藥物,應提供其涂層或藥物相關定性、定量、釋放性能及其他特性要求。

    3.無菌

    4.熱原

    (六)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申請人應提供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預評價意見。此外,還應提供典型性檢驗樣品的選擇依據。

    所檢驗型號產品應當是本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申報的其他型號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若一個型號不能覆蓋,除選擇典型型號進行全性能檢驗外,還應選擇其他型號進行差異性檢驗。

    (七)臨床評價資料

    如開展臨床試驗,應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及本指導原則制定臨床試驗方案,并依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實施。申報資料中應提交倫理委員會批件、試驗方案和試驗報告(含統計分析結果)等文件。

    1.臨床試驗基本要求

    試驗方案應明確研究目的、研究人群、觀察指標、評價方法、對照選擇及研究設計類型等?刹捎脙芍行幕蚨嘀行耐瓿膳R床試驗,其中多中心試驗的各參試單位應按照同一個試驗方案完成臨床試驗。分中心報告以統計描述為主。分析受試者退出或脫落的嚴重程度和產生原因,并估計可能對結果造成的影響。

    2.入選和排除標準

    根據研究產品的預期用途確定目標人群,制定具體的入選和排除標準。

    入選標準:各種病因引起需要進行中心靜脈置管手術患者,受試者的置管穿刺部位應在同一試驗中固定統一。試驗對象應具有代表性:

    對于血液凈化用中心靜脈導管,受試者應為需要使用中心靜脈導管進行血液凈化的患者,患者適應證應符合《中國血液透析用血管通路專家共識》。

    對于輸液用中心靜脈導管,受試者的選擇原則上應為符合建立中心靜脈通路的適應證的患者,如嚴重創傷、休克以及急性循環衰竭等危重病人的搶救,進行快速補液,或需長期輸液或靜脈藥物的治療而周圍靜脈已無法利用者,或需要多腔同時輸注幾種不相容藥物者,或需要輸注有刺激性、腐蝕性或高滲性藥液者,或進行胃腸外營養支持,或中心靜脈壓監測的患者等。

    排除標準:不適合進行置管手術的患者,如廣泛上腔靜脈系統血栓形成、或穿刺靜脈局部感染、或穿刺置管處血管閉塞或嚴重病變、頸內靜脈解剖變異或嚴重狹窄、伴有腔內靜脈系統血栓,凝血功能障礙、嚴重貧血、感染、腫瘤、活動出血、嚴重心、肝、肺臟疾病、精神異;虿∏椴环定等患者等,或研究者認為其他不宜參加本臨床試驗患者。

    3.研究設計和研究假設

    建議申請人采用平行、前瞻、隨機對照設計,將擬申報器械與已獲準上市器械進行對比。對照器械應與擬申報器械采用相同或類似的材料制成且具有相似的預期用途。對照品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方式應盡量與申報產品一致,應選擇已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產品。試驗組和對照組的試驗條件、方法步驟、臨床觀察項目、評價依據及術后隨訪時間應一致,對照組與試驗組應按隨機原則分配。采用多中心研究時各中心方案應一致。應詳細描述試驗用中心靜脈導管及對照品的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和批號、對照品選擇依據等信息。

    4.比較的類型

    如優效性檢驗、非劣效性檢驗、等效性檢驗,申請人應說明選擇的依據。

    5.對血液凈化用中心靜脈導管,臨床操作應符合《血液凈化標準操作規程》、《血液透析血管通路臨床實踐指南》、《中國血液透析用血管通路專家共識》等臨床操作規范。

    6.評價指標設定舉例

    明確臨床性能評價指標,評價的指標應合理并便于臨床觀察,評價指標應包括有效性指標、安全性指標及術中操作性能評估指標。

    1)預期用于血液凈化用中心靜脈導管

    有效性指標

    主要項目:導管完成一次血液凈化全過程的成功率。成功率的判定項目應包括:導管通暢性(血液凈化過程中血流量不低于200ml/min)、無泄漏等。

    次要項目:動脈和靜脈壓,使用該導管進行血液凈化治療前后的尿素和肌酐的變化等。

    安全性指標

    觀察時間點:對于隧道式導管和非隧道式導管,短期觀察時間點為導管置入后14天;隧道式導管應增加長期觀察時間點,為置管后3個月。

    并發癥:血栓、狹窄、局部感染和系統性感染(如敗血癥)等。

    其他臨床指標:受試者生命體征、血常規、血生化指標(肝功能、腎功能、溶血試驗、出/凝血時間等)、發熱反應、過敏反應。

    不良事件: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不利的醫學事件,無論是否與試驗用醫療器械相關。

    臨床研究過程中出現的其他異,F象。

    2)預期用于輸液(測壓)用中心靜脈導管

    有效性指標

    主要項目:導管完成首次輸液(測壓)的成功率。成功率的判定項目應包括:導管通暢性、無泄漏等。

    安全性指標

    觀察時間點:對于非隧道式導管,觀察時間點為導管置入后14天;隧道式導管觀察時間點為置管后3個月。

    并發癥:血栓、狹窄、局部感染和系統性感染(如敗血癥)、盜血綜合征、心血管事件等。

    其他臨床指標:受試者生命體征、血常規、血生化指標(肝功能、腎功能、溶血試驗、出/凝血時間等)、發熱反應、過敏反應等。

    不良事件: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不利的醫學事件,無論是否與試驗用醫療器械相關。

    臨床研究過程中出現的其他異,F象。

    3)中心靜脈導管相關性感染率評價及對感染來源的確診方法,應參考《血管內導管相關感染的預防與治療指南》中適用項目。

    4)中心靜脈導管并發癥評價與確診方法,應參考《血管內導管相關感染的預防與治療指南》中適用項目。目前已知的常見導管并發癥有:

    A 穿刺置管并發癥:

    誤穿動脈:誤穿動脈除引起出血、局部血腫外,少數患者還可形成縱膈血腫、咽后血腫、動靜脈瘺和假性動脈瘤。

    皮下氣腫或液體滲漏。

    氣胸、血氣胸。

    導管異位。

    心律失常。

    空氣栓塞。

    B 導管留置并發癥:

    導管堵塞:分為血栓性和非血栓性堵塞。

    導管相關性血栓形成:常因穿刺時損傷血管、置入的導管對血管壁長期刺激或長期通過中心靜脈導管輸注腐蝕性的藥物引起,亦與導管尖端所處的心血管解剖位置有關。

    7.樣本量確定依據

    應根據統計學原則確定試驗例數,以確保所申報器械將能在臨床使用條件下充分發揮作用。

    樣本量的大小應根據受試產品的具體特性、主要有效性(或安全性)評價指標及其估計值、顯著性水平、研究把握度以及臨床試驗比較的類型來確定。應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明確給出具體的樣本量計算公式及其來源出處,說明計算過程中所采用的所有參數及其估計值。

    采用非劣效性檢驗方法對比時,非劣效界值的制定建議不超過10%。

    8.統計分析方法

    數據分析時應考慮數據完整性,所有簽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試產品的試驗對象必須納入分析。對于偏離或違反方案及有關數據剔除等處理必須有科學依據和詳細說明。

    臨床試驗數據分析應基于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 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 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 SS),研究方案中應明確各分析集的定義。主要研究終點指標的分析應同時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進行;對于基線情況描述和次要終點應在全分析集的基礎上進行;安全性指標分析應基于安全集。

    臨床試驗數據分析應采用國內外公認的經典統計方法。臨床試驗方案應該明確統計檢驗的類型、檢驗假設、判定療效有臨床意義的界值(目標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確定應有依據。

    1)描述性分析

    計數資料采用頻數和百分比描述,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最大值、最小值、中位數、第25及第75分位數描述。

    2)臨床終點分析

    不能僅將p值作為對主要研究終點進行評價的依據,統計結果需采用點估計值及相應的95%置信區間進行表達。隨機對照設計的試驗宜給出試驗組和對照組有效率的差值及其95%置信區間。多中心臨床試驗主要終點的組間比較分析時還應當考慮中心效應。

    3)安全性評價

    為評估器械的安全性,建議申請人提交使用該器械時觀察到的所有不良事件,無論患者是否提前退出臨床研究。

    實驗室指標:報告實驗室指標治療前正常、治療后異常的例數及所占比例,并進行組間比較。

    不良事件:報告不良事件發生例數及所占比例,并進行組間比較。同時,詳細描述各組病例出現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體表現、程度、發生原因及其與試驗產品的相關性。

    9.試驗所用樣品的信息

    應具體說明臨床試驗樣品的詳細信息:產品規格型號、批號、使用方法,對照品的詳細信息(生產廠家、產品材料、預期用途、使用方法、產品規格型號、批號、醫療器械注冊證號等)。

    10.臨床試驗報告

    多中心臨床試驗建議由主要研究者根據臨床試驗總的統計分析報告,撰寫并出具臨床試驗報告。臨床試驗報告應與臨床試驗方案保持一致,應包括:試驗對象資料、試驗方法、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副反應、不良事件、并發癥及其處理、試驗效果分析、適用范圍、禁忌證和注意事項、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等。

    此外,需注意以下問題:

    1)明確所有試驗對象是否全部完成隨訪,完成隨訪試驗對象是否均納入統計,失訪試驗對象需明確失訪原因,且分析可能對研究結果產生的影響。

    2)提交療效評價與安全性評價統計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原始數據。

    3報告所有不良事件發生的時間、原因、后果及與試驗用器械的關系,對于所采取的處理措施需予以明確。對于嚴重不良事件應按照法規要求及時上報;同時臨床試驗人員應當及時做出臨床判斷,采取措施,保護試驗對象利益;必要時中止臨床試驗。無論是預期還是非預期不良事件,都應如實記錄和報告。

    (八)產品說明書和標簽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要求,同時,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適應證

    應列出具體的適用范圍,并說明導管適用的預期人群。

    2.說明書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關于連接配套設備的細節要求和接口的說明(如適用);

    關于導管的各插入位點的說明及相應操作步驟的說明;

    操作步驟中關于導管的預沖、沖管和封管的推薦性說明;

    作步驟中單向堵塞和血栓形成的推薦性處理方法(如適用);

    關于血液流向的說明(如適用);

    關于抗凝措施的說明。

    3.禁忌證

    應列出適用于導管的禁忌證。禁忌證中應包含不適用于所申報導管的手術類型、身體部位或人群。

    4.警示信息

    應列出適用于導管的警告。警告中包括器械相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或潛在的安全危害,并且還應包含可能的后果。

    5.注意事項

    應列出適用于導管的注意事項。即將避免器械使用時的不良事件或潛在安全危害的措施告知用戶的聲明。與警告事項相同,注意事項中也應說明可能的后果情況。且同時應標明導管的使用時間及導管臨床保留條件。

    6.潛在并發癥

    應列出使用導管的潛在并發癥。

    7.滅菌方式

    應列出導管的滅菌方式。

    三、名詞解釋

    中心靜脈導管:可經由頸內靜脈、股靜脈或鎖骨下靜脈插入中心靜脈系統,用于血液凈化、液體輸注、抽取血樣、測量中心靜脈壓的血管內導管。

    四、參考文獻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

    2.《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4.《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號)

    6. Implanted Blood Access Devices for Hemodialysis -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June 28, 2013;CDRH  FDA.

    7.《血液凈化標準操作規程》(2015版)

    8.《血液透析血管通路臨床實踐指南》

    9.《中國血液透析用血管通路專家共識》(第1版)

    五、起草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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