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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臨床評價百科 >>醫療器械法規 >>技術審評報告 >> 【技術審評要點】影像超聲人工智能軟件(流程優化類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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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審評要點】影像超聲人工智能軟件(流程優化類功能)

    影像超聲人工智能軟件(流程優化類功能)

    技術審評要點

     

    本審評要點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影像超聲產品流程優化人工智能軟件功能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審評要點是對影像超聲產品中流程優化類人工智能軟件功能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本審評要點不包括臨床評價的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審評要點適用于影像超聲產品中流程優化類人工智能軟件功能(以下簡稱“超聲流程優化AI功能”)的注冊。上述功能應由有相應超聲診斷資質和能力的醫生使用。上述功能通常集成于影像超聲設備中,其產品分類依從于影像超聲設備,按現行《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該類產品分類編碼為06-07,管理類別為II類或III;上述功能若集成于獨立軟件,分類編碼為21-02,基于《人工智能醫療器械分類界定指導原則》,作為流程優化功能,管理類別為II類。

    輔助診斷類超聲AI功能由于尚無產品批準,缺乏審評經驗,暫不納入本審評要點,可參考適應的內容。

    二、產品簡介

    超聲流程優化AI功能主要實現定位標準切面、生理結構識別與分割、自動測量、診斷流程自動化功能,進起到減少醫生重復勞動、提高效率的作用,目前多于婦產科胎兒、心臟的超聲檢查頻譜多普勒檢查,也見實質器官、肌骨、神經檢查,少見于彩色多普勒檢查。以上提到的結構分割,僅限于分割正常組織結構(包括先天畸形或后天發育失;蚴軅麑е碌恼=M織結構發生異于常人的變化,如先天性心臟。,不用于分割疑似病灶組織結構,如甲狀腺結節、乳腺結節,否則屬于輔助診斷功能,不屬于流程優化功能。對疑似病灶進行輔助識別和輔助診斷是超聲診斷中的常見任務,該任務中病灶輔助識別不屬于本要點討論的流程優化功能。

    不同于放射科影像設備固定位置、標準參數的采集方式,影像超聲需要超聲醫師自行尋找所需切面同時進行診斷,或為了觀察到特定結構、病灶需要從多個角度不同切面進行觀察,超聲診斷標準化是一個重要問題。影像超聲的診斷流程經常要求采集標準切面,在切面中找到指定生理結構或標志點,進行測量,通過與標準圖譜或標準數據庫對比作出診斷。有些診療流程規定須觀察到的切面、結構、標志點、特征多普勒頻譜以及相關測量非常多,如產科排畸檢查、超聲心動圖檢查,工作量大而重復,亟需自動化工具。相應的流程優化功能不但可以減少醫生重復勞動提高效率,還有利于實現超聲診斷標準化提高診斷質量。

    不同于放射影像通常在醫生已經對疾病有所懷疑時才進行檢查,超聲診斷的應用場景更廣,在體檢、定期檢查、診斷、手術中均有應用。診療流程越靠前的檢查,檢查量越大,部分檢查目的側重于確認正常,并同時發現異;蚨ㄆ谟^察進展。需求量越大、診斷流程越復雜的超聲檢查,流程優化功能的價值就越大。部分超聲流程優化AI功能的臨床風險相對較低,但其中的高風險因素必須予以重視。

    三、參考文件

    [1]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Z].

    [2]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8[Z]

    [3]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Z].

    [4]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用軟件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21年第48[Z]

    [5]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Z].

    [6]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人工智能醫用軟件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通告2021年第47[Z]

    [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通告2022年第8[Z].

    [8]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通告2022年第9[Z].

    [9]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通告2022年第7[Z].

    [10]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人工智能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通告2022年第8[Z].

    四、審評主要關注點

    在參照的法規、規章、指導原則、標準的情況前提下,結合下列關注點開展技術審評。

    )綜述資料

    1.產品名稱

    此類功能一般集成于影像超聲主機或超聲圖像處理軟件中,產品名稱依從于所集成產品。功能名稱可以包含英文,應保持同一功能的規范名稱在產品資料中保持一致。功能名稱相似的,應明確實質差異,如同名的不同代際功能,可以通過名稱或版本號予以區別。

    2.結構組成

    集成于影像超聲主機時,結構功能無需體現。集成于處理超聲影像的獨立軟件時,結構組成應體現出包括AI功能模塊。

    其他按照《人工智能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在算法研究報告中提供算法基本信息,結合本產品特點應注意和細化的要求詳見下文算法研究資料的算法基本信息。

    (二)非臨床資料

    1.產品技術要求及檢測報告

    1.1規格信息

    應給出軟件發布版本和版本命名規則。軟件版本命名規則原則上應涵蓋算法驅動型更新和數據驅動型更新,明確并區分重大軟件更新和輕微軟件更新,其中重大軟件更新列舉常見典型情況。AI功能若是軟件模塊,若有單獨的版本、版本命名規則均需說明。

    明確AI功能可處理的超聲影像輸入,如超聲機型、探頭、成像參數、檢查方式、檢查部位、影像形式。超聲機型和探頭應明確制造商和型號,且應為國內上市的產品。成像參數應考慮頻率、增益、深度、動態范圍、焦點、幀頻、諧波成像、多波束成像等,若是某探頭用于某部位的默認參數,可以簡化描述。影像形式明確單幀或序列圖像,對全圖處理還是需要先分割出特定區域,是否包括種子點、采樣窗、患者病歷(如年齡、性別、地域、主訴、病史等)等其他信息。相應內容應已通過算法影響因素分析論證。

    若預期操作者包括超聲醫師之外的用戶,應在此處予以明確。

    1.2性能指標

    AI功能為單位(而不是算法)描述臨床功能、使用限制、運行環境(若適用)、性能效率(若適用)。臨床功能應簡要描述輸入輸出,并在附錄中提供典型界面圖片,明確采用深度學習AI算法的部分;實現分類、分割功能和生成自然語言描述的枚舉可給出的所有情況;明確AI輸出的哪些內容可由醫生修改。使用限制考慮從流行病學分布、預期應用場景、成像質量不佳或范圍不夠、易混淆圖像、有影響的身體狀態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體結構異常等方面簡要描述。運行環境(含云計算)明確典型配置,包括硬件配置、外部軟件環境、網絡條件,僅運行在所申報超聲主機上的AI功能,運行環境可不適用。性能效率明確軟件在典型運行環境下完成典型核心功能的時間特性。

    2.軟件研究

    申請人應依據《醫療器械軟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移動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人工智能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等指導原則,提交相應注冊申報資料。

    3.算法研究資料

    應基于《人工智能醫療器械審查指導原則》第四章生存周期過程、第五章技術考量、第六章算法研究資料的所有相關要求提供算法研究報告或算法更新研究報告,認為不適用的應詳述理由。不同功能應分別提供算法研究報告,一個功能中包括多個相對獨立AI算法建議分別提供算法研究報告,有工作流銜接關系的算法、功能應說明其關系,宜合并算法研究報告相同相似內容,但驗證與確認應分別進行。根據此類功能特點需要細化之處如下。以下要求主要針對基于深度學習等新一代人工智能算法的功能,采用傳統模式識別算法的可供參考。

    3.1算法基本信息

    AI功能及其核心的AI算法穿插于檢查流程中,在某些環節發揮作用。AI功能控制AI算法模塊(可能不只1個)啟動、運行、停止、結果顯示,以及與其他功能模塊的配合。申請人應對功能和算法分別進行描述,由于超聲檢查流程的復雜性,應重視功能描述。

    3.1.1功能描述

    應從臨床角度在說明常規診斷流程基礎上,明確常規流程的哪些環節被AI功能替代或是改變,從技術角度配合流程圖詳細說明功能如何控制各核心AI算法及相關模塊完成功能。簡述功能帶來的臨床價值,用于提高效率的功能,宜給出量化指標。

    按照國家藥監局發布的注冊申報資料要求提供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使用環境、適用人群、禁忌證,需與申報產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與臨床評價資料結論一致。使用環境明確預期使用的醫療機構類型、級別、科室及應用場景,如超聲室常規檢查、穿刺引導、麻醉引導、手術中等,適用人群應明確醫生的專業(超聲科、其他科室)、資質、能力水平(年資、培訓),患者的年齡、性別、生理疾病狀態(懷孕的明確孕齡范圍)。

    明確產品的設計依據,給出切面、結構、標志點、多普勒頻譜等特征識別功能和測量功能所依據的醫學圖譜、診療指南等的名稱和具體內容,并說明其權威性以及在我國的接受情況和使用情況。

    涉及定位標準切面的,應明確針對實時掃查、存儲的圖像序列還是后處理重建圖像,輸出是否可為重建切面(即掃查自然生成切面之外的切面)。處理實時超聲掃查的,明確掃查的幀率和圖像穩定性要求,明確掃查過快圖像不穩定時,功能如何處理和顯示。

    涉及多普勒頻譜的,應明確取樣窗放置要求(如位置、角度)。

    涉及識別生理結構的,應明確可檢出結構的最小、最大尺寸;是否需要先定位切面再識別結構,還是在掃查中直接識別結構;是否需要從不同角度切面觀察同一結構,關注點有何差異。

    涉及測量的,應明確測量的規則,宜展示各參數測量的起止點或區域,并可由醫生調整。

    明確算法輸出的展示形式。以圖像區域增強形式展示的,明確圖像增強的方式,給出典型影像表現圖像增強前后的圖片。以提示框、分割區域勾畫展示的,給出典型影像表現的圖片,明確框畫的規則,明確一幀中出現多個同樣結構時分立或融合的規則。以成像區域外示意圖或體標展示的,明確是否有提示醫生注意或確認醫生已注意到的方式,如閃爍、抖動、發聲、點擊確認等,明確是否僅在當前幀檢出目標切面、結構時顯示,還是出現后會延時顯示,是否會自動記錄檢出目標的幀等。若有AI算法輸出但并不進行展示的應進行說明,作為默認項或作為中間結果參與后續處理展示的。

    涉及多個功能或算法串聯的,明確各功能或算法啟動、展示結果和退出的條件,例如滿足條件后自動啟動,或需點擊按鈕等啟動后續功能。明確AI分析功能的激活時段,如僅在所選幀激活,在采集一段圖像序列時激活,在患者一次檢查全程激活。

    圖像質量問題,如由于機器故障、掃查參數設置不合適、耦合不佳等原因造成圖像模糊、過明過暗、結構失真、偽影等,以及存在治療痕跡、測量/注釋標記圖像問題,明確算法是否對存在上述情況圖像進行AI計算并給出結果。是否有圖像質控模塊,還是由醫生評價圖像質量以決定是否啟動核心功能的AI算法。對于在圖像質量不佳時運行AI算法的,宜有相關提示,并對結果可靠性可能降低給出提示。

    明確在同一幀中切面或結構無法完整顯示時如何處理,如進行AI計算,或結合相鄰幀,或無需出現完整目標也可識別。由于聲窗和患者身材的限制,有時難以找到包括所有特征的完整切面,但由于超聲檢查的實時,小范圍移動探頭即可覆蓋整個關注區域,檢查到所有結構。如果功能設計為必須先找到完整切面,再啟動找結構的算法,上述情況會導致功能無法正常運行,但只要考慮前后幀這一問題即可解決。

    3.1.2算法描述

    按照《人工智能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明確每個核心AI算法的名稱、類型、結構、輸入輸出、流程圖、算法框架、運行環境等基本信息以及算法選用依據。

    算法的輸入應考慮但不限于機型、探頭、成像參數、檢查方式、掃查角度/切面/深淺、成像質量不佳或范圍不足、流行病學分布、預期應用場景、易混淆圖像、有影響的身體狀態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體結構異常等。對于不同功能/算法,可能無需考慮上述所有方面,但應給出合理分析。機型考慮波束形成器、發射/接收通道數、成像算法等。探頭考慮陣元數、頻率、孔徑、曲率半徑、寬度、成像范圍等。成像參數考慮頻率、增益、深度、動態范圍、焦點、幀頻、諧波成像、多波束成像等。檢查方式考慮體表、術中、腔內、超聲內窺鏡等。流行病學分布對不同功能可能差異很大,需要深入分析以保證算法設計滿足臨床實際,如某些生理結構、癥狀診斷需考慮性別、年齡、地域、疾病進展期等差異。預期應用場景考慮預期使用的醫院級別、科室(如超聲科、急診科、麻醉科、手術室等),醫生的資質、能力等。易混淆圖像,如與預期圖像相似或相關的圖像,如同一切面或器官上的易混淆圖像,其他器官與之類似的圖像。有影響的身體狀態或疾。喝绠a科胎齡,肺氣腫對心臟檢查的影響。其他因素已在本文其他部分有所描述。

    算法輸入應明確處理單幀還是序列圖像(關聯多幀共同輸出結果,不是雖輸入序列但僅處理單幀),對全圖處理還是需要先分割出特定區域,是否包括種子點、采樣窗、患者病歷(如年齡、性別、地域、主訴、病史等)等其他信息。

    應結合功能的特點,對以上因素進行性能影響因素分析,對于處理相應輸入不能得出滿足預期性能要求或未經驗證的因素應考慮作為使用限制。

    3.2算法風險管理

    明確產品的軟件安全性級別(輕微、中等、嚴重)并詳述判定理由,提供算法風險管理資料。軟件安全性級別可基于產品的預期用途、使用場景、核心功能進行綜合判定,其中預期用途主要考慮用途類型、重要程度、緊迫程度等因素,使用場景主要考慮使用場合、疾病特征、適用人群、目標用戶等因素。核心功能主要考慮功能類型、核心算法、輸入輸出、接口等因素。對于超聲流程優化AI功能,還應考慮所優化流程的復雜程度、使用廣泛程度,功能對現有流程的影響程度,算法的成熟度、性能、泛化能力,以及出現錯誤結果是否能夠被醫生識別糾正等。算法研究資料應與算法的軟件安全性級別相適應。

    3.3算法需求規范

    提供算法需求規范文檔,若無單獨文檔可提供軟件需求規范,并注明算法需求所在位置。

    明確算法訓練數據集需求。樣本量需考慮樣本規模的充分性,明確樣本總量及其確定依據。樣本分布需考慮樣本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應考慮機型、探頭、成像參數、檢查方式、掃查角度/切面/深淺、成像質量不佳或范圍不足、流行病學分布、預期應用場景、易混淆圖像、有影響的身體狀態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體結構異常等。認為無需考慮的因素給出合理理由,應考慮但不計劃考慮的因素應作為使用限制。訓練數據宜納入一定比例的易混淆樣本和陰性樣本,明確是預期圖像掃查中臨近區域易出現的樣本,還是完全無關的樣本。

    明確各算法性能設計目標。結合算法特點、核心功能選擇合理的評價指標,給出性能指標的限值要求及其設定依據。同一功能對于不同應用場景具有不同性能要求的,應分別規定。分類問題可考慮敏感性、特異性、陽性預測值、陰性預測值、準確率、一致率(如kappa)、F-measure、ROC-AUC等。多分類問題不能僅給出總體一致率,應對每一類給出敏感性、特異性等指標。多標簽問題,應明確標簽排序規則(如適用)。識別問題考慮敏感性、特異性、ROC-AUC等,應明確識別正確的判定標準,如IoU、dice閾值,并結合臨床給出合理性。分割問題可考慮交并比IoU、dice系數等,并給出識別準確性方面的指標,參考分類問題。不同算法即使有關聯性,也應分別規定,重點關注最終輸出結果的性能。

    3.4數據質控

    參考《人工智能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四(二)數據收集、六(一)4.數據質控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注意:

    3.4.1數據收集

    明確采集數據樣本的機型、探頭、成像參數、采集時長(圖像序列適用),以及來源機構、采集和被采集人員情況、采集時間,比較與算法訓練數據需求的差異。流程優化功能的驗證需要盡可能模擬使用過程,可能需要采集比AI診斷圖像或序列更長的掃查序列,而不僅是訓練核心算法的單幀圖像。若存在這種情況,應在采集過程中予以說明。

    3.4.2數據整理

    明確經數據清洗棄用數據的原因和數量。數據預處理環節采用典型圖片/圖像序列和流程圖說明處理過程和每一步處理的結果。原始數據庫的預處理過程若與產品中算法運行的預處理過程存在差異,應比較說明。

    3.4.3數據標注

    應列表給出標注、審核、仲裁人員的基本信息,如科室/專業、職稱、工作年限、所在機構、培訓考核情況、標注量,若有外國人員則需明確其資質要求。

    標注規則明確所依據的醫學圖譜、診療指南等的名稱和具體內容,并說明其權威性以及在我國的接受情況和使用情況。若有存在爭議的,或需要醫生基于經驗判斷的,應分析其對標注一致性的影響。預期結構不能完整顯示的,明確滿足什么條件時進行標注,如何標注。

    宜采用流程圖介紹單張圖片/單段序列的標注、審核、仲裁過程。若標注較復雜宜采用典型圖片/序列加流程圖說明每一步的標注內容以及特殊情況處理。圖像序列明確逐幀標注,還是自動標注方式,若采用自動標注應予以詳述。區域分割的標注,多人標注勢必不完全一致,應配合圖片說明如何融合多人的標注結果及其影響。簡述全部圖片標注的管理過程、時間周期,特別是標注周期內的質量評估。若用于不同功能做標注的數據集與數據量有所區別,應明確具體情況。

    3.4.4數據集構建

    對于標注前的基礎數據庫,標注后劃分的訓練集、調優集、測試集,應給出樣本量和分布情況及其確定依據,以及集合劃分的方法、依據?紤]患者-結構-切面-圖像/圖像序列層級(即某一人某一結構,有不同切面的圖像或圖像序列),三個數據集原則上在患者級兩兩無交,至少到結構級兩兩無交。若降低交集的范圍,應給出合理的理由。提供查重驗證結果,以證實訓練集、調優集、測試集的樣本兩兩無交集。

    樣本分布應考慮機型、探頭、成像參數、檢查方式、掃查角度/切面/深淺、成像質量不佳或范圍不足、流行病學分布、預期應用場景、易混淆圖像、有影響的身體狀態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體結構異常等因素。

    可按照《人工智能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數據擴增,重點說明擴增方法和實現方式,分析擴增樣本與真實樣本的相似性,分析對算法的影響。采用生成對抗網絡(GAN)數據擴增的,提供算法基本信息以及算法選用依據。

    用于算法驗證需采集掃查過程序列圖像的,應參考以上要求另行說明序列圖像特點、樣本量、樣本分布。

    3.5算法訓練

    明確算法訓練所用的評估指標、訓練方式、訓練目標、調優方式(若有),說明損失函數、主要超參數的確定思路,提供訓練數據量-評估指標曲線等證據以證實算法訓練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若使用遷移學習,應滿足AI導則的要求。

    3.6算法驗證與確認

    3.6.1算法性能評估

    基于測試集提供設計需求要驗證的算法性能指標、重復性與再現性、魯棒性/健壯性等算法性能評估結果,以證明算法性能滿足設計目標。亦可基于第三方數據庫開展算法性能評估?運行于不同的運行環境功能,若運行環境不具有兼容性,應分別進行軟件驗證、性能評估和實時性驗證。

    用于提高效率的功能應開展效率提高的定量驗證,建議采用多閱片者多病例(MRMC研究的方式進行驗證。

    對實時超聲圖像進行處理的,準確性可通過離線方式驗證,實時性通過在線方式驗證,可提前通過離線驗證了解處理單一樣本的時間,再通過在線實時驗證確認軟件集成后可以達到預期效率并保證超聲采集和診斷流程的穩定性可滿足正常使用。

    分類問題和多標簽問題,若可識別的種類較多,應給出完整的混淆矩陣,對在表格對應的行列給出每類的敏感性、特異性、陽性預測值、陰性預測值、準確性、一致率,分析各類出現假陽性、假陰性的情況如集中在某一特定類型則說明該類目標類的易混淆類),制定相關注意事項。

    若在訓練過程中使用數據擴增,應在調優集上比較使用與不使用數據擴增對算法性能的影響。

    算法輸出展示形式的臨床使用效果驗證。以圖像增強、提示框、分割區域勾畫形式展示的,應評價是否影響正常的超聲診斷,如圖像畫質的改變,標記對超聲圖像的遮擋、干擾等。以圖像區域外給出示意圖或體標展示的,應評價是否可確保已引起醫生注意。

    3.6.2算法性能影響因素評估

    應進行算法性能影響因素分析以提升算法可解釋性,詳述影響算法性能的主要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基于分析結果明確產品使用限制和必要警示提示信息。

    性能影響因素應考慮機型、探頭、成像參數、檢查方式、掃查角度/切面/深淺、成像質量不佳或范圍不足、流行病學分布、預期應用場景、易混淆圖像、有影響的身體狀態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體結構異常等。認為無需考慮的因素給出合理理由,應考慮但不計劃考慮的因素應作為使用限制。

    對于某一影響因素,可建立多個包含單一因素的子集和一個包含所有子集的合集(必要時)分別進行性能測試,統計分析各集合性能差異,評價影響程度。對于預期對性能有顯著影響且存在相互關聯的不同影響因素,也可建立包含多因素的子集進行分析。各集合應保證具有足夠的樣本量,性能評估結果應給出中心值和95%置信區間。各子集宜以產品研發標注數據庫中測試集為主,當某一評價因素樣本量較少或沒有時,可補充其他數據集的樣本,如臨床試驗、真實世界數據、第三方測試等的樣本,但合并在一個子集的數據其標注規則應基本一致。簡述各子集的構建情況,如數據來源、標注過程、標準規則、樣本分布等。

    3.6.3算法性能綜合評價

    結合算法訓練、算法性能評估、臨床評價等結果開展算法性能綜合評價,針對訓練樣本量和測試樣本量過少、測試結果明顯低于算法設計目標、算法性能變異度過大等情況,對產品的適用范圍、使用場景、核心功能進行必要限制。

    4.用戶培訓

    對于軟件安全性級別為嚴重級別、在基層醫療機構使用的產品,原則上需單獨提供一份用戶培訓方案,包括用戶培訓的計劃、材料、方式、師資等。由于超聲流程優化AI功能的使用者一般具備按照常規流程進行超聲診斷的能力,因此培訓重點宜放在AI功能與常規功能流程和操作的差異上,以及功能的使用限制和注意事項,如無法正常運行算法或算法性能下降的情形。

    培訓考核應納入適當的醫生數量和測試樣本數量,被考核醫生應與功能的預期使用者在培訓前具有等同能力,以驗證培訓方案的可行性。

    說明書注意事項

    根據算法性能綜合評價結果,對產品的適用范圍、使用場景、核心功能進行必要限制,并在說明書中明確產品使用限制和必要警示提示信息。必要時,可給出數據采集設備和數據采集過程相關要求,算法訓練驗證情況的總結。


    五、《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各項內容的適用性

     

    條款號

    要求

    適用

    A

    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則

    A1

    一般原則

    A1.1

    醫療器械應當實現申請人的預期性能,其設計和生產應當確保器械在預期使用條件下達到預期目的。這些器械應當是安全的并且能夠實現其預期性能,與患者受益相比,其風險應當是可接受的,且不會損害醫療環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A1.2

    申請人應當建立、實施、形成文件和維護風險管理體系,確保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且質量可控。在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反復的過程,需要定期進行系統性的改進更新。在開展風險管理時,申請人應當:a)建立涵蓋所有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計劃并形成文件;b)識別并分析涵蓋所有醫療器械的相關的已知和可預見的危險(源);c) 估計和評價在預期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誤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相關風險;
    d)依據A1.3A1.4相關要求,消除或控制c)點所述的風險;e) 評價生產和生產后階段信息對綜合風險、風險受益判定和風險可接受性的影響。上述評價應包括先前未識別的危險(源)或危險情況,由危險情況導致的一個或多個風險對可接受性的影響,以及對先進技術水平的改變等;f)基于對e)點所述信息影響的評價,必要時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A1.4相關要求。

    A1.3

    醫療器械的申請人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遵循安全原則,采用先進技術。需要降低風險時,申請人應控制風險,確保每個危險(源)相關的剩余風險和總體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在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時,申請人應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a) 通過安全設計和生產消除或適當降低風險;b) 適用時,對無法消除的風險采取充分的防護措施,包括必要的警報;c)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預防措施/禁忌證),適當時,向使用者提供培訓。

    A1.4

    申請人應告知使用者所有相關的剩余風險。

    A1.5

    在消除或降低與使用有關的風險時,申請人應該:
    a) 適當降低醫療器械的特性(如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和預期使用環境(如灰塵和濕度)可能帶來的風險;
    b) 考慮預期使用者的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背景、培訓、身體狀況(如適用)以及使用環境。

    A1.6

    在申請人規定的生命周期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如適用)情況下,外力不應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以致損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A1.7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包括申請人所提供的說明和信息,應確保在按照預期用途使用時,運輸和貯存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潔度,造成不利影響。申請人應能確保有效期內醫療器械的性能、安全和無菌保證水平。

    A1.8

    在貨架有效期內、開封后的使用期間,以及運輸或送貨期間,醫療器械應具有可接受的穩定性。

    A1.9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于當前先進技術水平,比較醫療器械性能帶來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預見的風險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應最小化且可接受。

    A2

    臨床評價

    A2.1

    基于監管要求,醫療器械可能需要進行臨床評價(如適用)。所謂臨床評價,就是對臨床數據進行評估,確定醫療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風險受益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a) 臨床試驗報告
    b) 臨床文獻資料
    c) 臨床經驗數據

    A2.2

    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和健康,作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其重要性超過科學和社會效益。在臨床試驗的每個步驟,都應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則。另外,臨床試驗方案審批、患者知情同意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如需開展臨床試驗的適用

    A3

    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A3.1

    關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a) 所用材料和組成成分的選擇,需特別考慮: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 工藝對材料性能的影響;
    c) 生物物理學或者建模研究結果應事先進行驗證(如適用);
    d) 所用材料的機械性能,如適用,應考慮強度、延展性、斷裂強度、耐磨性和抗疲勞性等屬性;
    e) 表面特性;
    f) 器械與已規定化學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A3.2

    基于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盡可能減少污染物和殘留物對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對從事醫療器械運輸、貯存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的風險。特別要注意與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組織接觸的時間和頻次。

    A3.3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適當降低析出物(包括濾瀝物和/或蒸發物)、降解產物、加工殘留物等造成的風險。應特別注意致癌、致突變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濾瀝物。

    A3.4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考慮到醫療器械及其預期使用環境的性質,適當降低物質意外進入器械所帶來的風險。

    A3.5

    醫療器械及其生產工藝的設計應能消除或適當降低對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觸者的感染風險。設計應:
    a) 操作安全,易于處理;
    b) 盡量減少醫療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過程中的感染風險;
    c) 防止醫療器械或其內容物(例如:標本)的微生物污染;
    d) 盡量減少意外風險(例如:割傷和刺傷(如針刺傷)、意外物質濺入眼睛等)

    A4

    滅菌和微生物污染

    A4.1

    醫療器械其設計應方便使用者對其進行安全清潔、消毒、滅菌和/或重復滅菌(必要時)。

    A4.2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確保在出廠后,按照申請人規定的條件運輸和貯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A4.3

    以無菌狀態交付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以確保在出廠時無菌。在申請人規定的條件下運輸和貯存的未破損無菌包裝,打開前都應保持無菌狀態。應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裝)。

    A4.4

    無菌醫療器械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進行加工、生產、包裝和滅菌,其貨架有效期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確定。

    A4.5

    預期無菌使用的醫療器械(申請人滅菌或使用者滅菌),均應在適當且受控的條件和設施下生產和包裝。

    A4.6

    以非無菌狀態交付,且使用前滅菌的醫療器械:a)包裝應當盡量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應適用于申請人規定的滅菌方法。

    A4.7

    若醫療器械可以無菌和非無菌狀態交付使用,應明確標識其交付狀態。

    A5

    環境和使用條件

    A5.1

    如醫療器械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或設備整合使用,應確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統,包括連接系統,整體的安全性,且不影響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應明確標識和/或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對于需要使用者處理的連接,如液體、氣體傳輸、電耦合或機械耦合等,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風險,包括錯誤連接或安全危害。

    A5.2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考慮預期的使用環境和使用條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風險:

    a) 與物理和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有關,對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損傷的風險;

    b) 由于用戶界面設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預期使用環境導致的錯誤操作的風險;

    c) 與合理可預期的外部因素或環境條件有關的風險,如磁場、外部電磁效應、靜電釋放、診斷和治療帶來的輻射、壓力、濕度、溫度和/或壓力和加速度的變化;

    d) 正常使用條件下與固體材料、液體和其他物質,包括氣體,接觸而產生的風險;

    e) 軟件與信息技術(IT)運行環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風險;

    f) 正常使用過程中,醫療器械非預期析出物導致的環境風險;

    g) 樣本/樣品/數據不正確識別和錯誤結果導致的風險,比如用于分析、測試或檢測的樣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顏色和/或數字編碼混淆;

    h) 與其他用于診斷、監測或治療的醫療器械互相干擾導致的風險。

    A5.3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狀態及單一故障狀態下燃燒和爆炸的風險,尤其是預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質或其他可致燃物相關的器械聯用。

    A5.4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確保調整、校準和維護過程能夠安全有效的完成。

    a) 對無法進行維護的醫療器械,如植入物,應盡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風險;

    b) 對無法進行調整和校準的醫療器械,如某些類型的溫度計,應盡量降低測量或控制機制精度的損失風險。

    A5.5

    與其他醫療器械或產品聯合使用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保證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

    如適用

    A5.6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降低未經授權的訪問風險,這種訪問可能會妨礙器械正常運行,或造成安全隱患。

    如適用

    A5.7

    具有測量、監視或有數值顯示功能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符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原則,并應顧及器械預期用途、預期使用者、使用環境。

    如適用

    A5.8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員對其以及相關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或再利用。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安全處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A6

    對電氣、機械和熱風險的防護

    A6.1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具有機械相關的防護,保護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諸如運動阻力、不穩定性和活動部件等引起的機械風險。

    A6.2

    除非振動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振動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振動(特別是振動源)的方法。

    A6.3

    除非噪聲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療器械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噪聲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噪聲(特別是噪聲源)的方法。

    A6.4

    如果醫療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進行連接或重新連接,其設計和生產應降低這些部件間的連接故障風險。

    A6.5

    醫療器械的可接觸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熱或既定溫度設置部位)及其周圍環境,在正常使用時不應存在過熱風險。

    A7

    有源醫療器械及與其連接的醫療器械

    A7.1

    當有源醫療器械發生單一故障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產生的風險。

    A7.2

    患者的安全依賴于內部電源供電的醫療器械,應具有檢測供電狀態的功能,并在電源容量不足時提供適當的提示或警告。

    A7.3

    患者的安全取決于外部電源供電狀態的醫療器械,應包括可顯示任何電源故障的報警系統。

    A7.4

    用于監視患者一個或多個臨床指標的醫療器械,必須配備適當報警系統,在患者健康狀況惡化或危及生命時,向使用者發出警報。

    A7.5

    鑒于電磁干擾可能會損害正常運行的裝置或設備,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產生電磁干擾的風險。

    A7.6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產品具有足夠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確保產品的正常運行。

    A7.7

    當產品按申請人的說明進行安裝和維護,在正常狀態和單一故障狀態時,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減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電擊的風險

    A8

    含有軟件的醫療器械以及獨立軟件

    A8.1

    含有電子可編程系統(內含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的設計,應確保準確度、可靠性、精確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預期用途。應采取適當措施,消除或減少單一故障導致的風險或性能降低。

    A8.2

    含有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應根據先進技術進行開發、生產和維護,同時應考慮開發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開發、頻繁更新、更新的累積效應)、風險管理(如系統、環境和數據的變化)等原則,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進行更新)、驗證和確認(如更新管理過程)的要求。

    A8.3

    預期與移動計算平臺整合使用的軟件,其設計和開發,應考慮平臺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對比度、聯通性、內存等)以及與其使用相關的外部因素(不同環境下的照明或噪聲水平)。

    如適用

    A8.4

    申請人應規定軟件按照預期正常運行所必須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網絡特性和IT網絡安全措施,包括未經授權的訪問。

    A8.5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維護應能提供足夠的網絡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

    A9

    具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療器械

    A9.1

    具有診斷或測量(包括監測)功能的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基于適當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還應確保相應的準確度、精密度和穩定性,以實現其預期目的。

    a) 申請人應規定準確度限值(如適用)。

    b) 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數字化測量值應以標準化單位表示(如可能),推薦使用國際通用的標準計量單位,考慮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臨床實踐,也可使用其他公認的計量單位。

    c) 醫療器械導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應有詳細的說明,若器械通過可視化系統提供與操作、操作指示或調整參數有關的說明,該類信息應能夠被使用者和患者(適用時)理解。

    A10

    說明書和標簽

    A10.1

    醫療器械應附有識別該器械及其申請人所需的信息。每個醫療器械還應附有相關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關指示。這些信息可出現在器械本身、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中,或者可以通過電子手段(如網站)便捷訪問,易于被預期使用者理解。

    A11

    輻射防護

    A11.1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考慮盡量減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適用)的輻射吸收劑量,同時不影響其診斷或治療功能。

    A11.2

    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的醫療器械,其操作說明應詳細說明輻射的性質,對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適用)的防護措施,避免誤用的方法,降低運輸、貯存和安裝的風險。

    A11.3

    若醫療器械有輻射或有潛在輻射危害,應具備輻射泄漏聲光報警功能(如可行)。

    A11.4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暴露于非預期、偏離或散射輻射的風險。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應采取措施減少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等可能受影響的人在輻射中的暴露。

    A11.5

    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且需要安裝的醫療器械,應在操作說明中明確有關驗收和性能測試、驗收標準及維護程序的信息。

    A11.6

    若醫療器械對使用者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輻射劑量、幾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質量)以及其他輻射關鍵特性能夠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調整,并可在使用過程中進行監控(如適用)。上述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相關可變參數的重復性在可接受范圍內。

    A12

    對非專業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A12.1

    對于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為保證醫療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設計和生產應考慮非專業用戶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專業用戶技術和使用環境的不同對結果的影響。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說明應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對結果做出解釋。

    如適用

    A12.2

    2.12.2供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的設計和生產應:

    a) 確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安全準確的使用。當無法將與說明書相關的風險降低到適當水平時,可以通過培訓來降低此類風險;

    如適用

    b)盡可能減少非專業用戶因錯誤操作和錯誤解釋結果導致的風險。

    A12.3

    供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可通過以下措施方便用戶:

    a) 在使用時,可以驗證器械的正常運行;

    b)當器械不能正常運行或提供無效結果時,會發出警告。

    A13

    含有生物源材料的醫療器械

    A13.1

    對于含有動植物組織、細胞或其它物質,細菌來源物質或衍生物的醫療器械,若無活性或以非活性狀態交付,應:

    a) 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應來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預期用途的動物種屬。動物的地理來源信息應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予以保留。

    b) 動物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過程,應確;颊、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員(如適用)的安全。特別是病毒和其他傳染性病原體,應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影響醫療器械性能的情況除外。

    A13.2

    2.13.2對于監管部門而言,當醫療器械由人體來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生產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a) 組織、細胞的捐贈、獲取和檢測應依據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

    b) 為確;颊、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應對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進行加工、保存或其他處理。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A13.3

    當醫療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質(例如植物或細菌來源的材料)生產時時,其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應確;颊、用戶以及其他人員(如廢棄物處置人員等)的安全。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為確保安全,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B

    適用于醫療器械(體外診斷類醫療器械除外)的基本原則

    B1

    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B1.1

    根據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以及產品(例如某些可吸收產品)在人體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情況,對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所用材料/物質與人體組織、細胞和體液之間的相容性

    B1.2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能夠保證產品在預期使用中接觸到其他的材料、物質和氣體時,仍然能夠安全使用。如果醫療器械用于配合藥物使用,則該產品的設計和生產需要符合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具有藥物相容性,同時藥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適應證和預期用途。

    B1.3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除接觸完整皮膚的產品外,應適當降低釋放進入患者或使用者體內的顆粒,產生與顆粒尺寸和性質相關的風險。對納米材料應給予重點關注。

    B2輻射防護

    B2.1

    用于醫學影像的醫療器械具有電離輻射時,其設計和生產,在保障圖像和/或輸出質量的同時,應盡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員的輻射吸收劑量。

    B2.2

    具有電離輻射的醫療器械應能夠精確預估(或監測)、顯示、報告和記錄治療過程中的輻射劑量。

    B3

    植入醫療器械的特殊要求

    B3.1

    植入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消除或降低相關治療風險,例如除顫器、高頻手術設備的使用

     

    B3.2

    可編程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保證產品在無需手術時即可準確識別。

    B4

    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療器械對患者或使用者的風險防護

    B4.1

    用于給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精確地設定和維持輸出量,以保證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

    B4.2

    若輸出量不足可能導致危險,醫療器械應當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輸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輸出危險等級量的能量或物質作為較大風險,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予以降低。

    B5

    含有藥物成分的組合產品

    B5.1

    當醫療器械組成成分中含有某種物質,依據監管法規,該物質作為藥用產品/藥物進行管理,且該物質在體內為醫療器械提供輔助作用時,應將醫療器械和此物質作為一個整體,對其安全和性能進行驗證,同時應驗證該物質的特征、安全、質量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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